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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强制医疗”
来源:奉贤检察   2021年8月11日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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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工作压力的增大,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逐渐增多,精神病人伤人甚至杀人的案件也屡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让大家开始关注刑事责任能力,开始了解强制医疗程序。

  什么是强制医疗程序?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牛冀群

  为大家详细讲解

  刑事责任能力怎么划分的?

  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国家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划分,规定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大家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所以针对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危害非常严重的,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

  

  如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不是意味着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怎么判断是否应该实施强制医疗?

  首先,我们要确定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属于发病期间。其次,要对精神病人发病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区分,是无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再次,要对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虽然刑事上的刑罚,比如人身自由刑不执行,但是经济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还是要承担。最后要对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予以区分,如果属于暴力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还要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在医疗机构进行,但是从“强制”二字可以看出,也是带有一定的“惩罚”和“约束”的性质。

  

  强制医疗程序规定是什么时候出台的?在出台以前我们司法实践是什么样的?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新《刑诉法》的修改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作为第四章列入新《刑诉法》的修订之中,这也是我国首次将强制医疗列入诉讼法之中。

  虽然我国刑法在此之前规定了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没有具体的执行规定。所以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无责任能力人,存在一些精神病人在庭审中以“不负刑事责任”为最终结果被释放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治的精神病患者在没有任何强制医疗措施的情况下回到社会,犹如放虎归山,对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存在隐患。为解决上述情况,2012年刑诉法修改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随着近年来强制医疗案件的增多,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也日益成熟,比如公检法均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监督强制医疗程序,完善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机构等。

  Q

  强制医疗程序如何认定?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首先,必须是采用暴力行为;其次行为必须带来了较大的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对公民人身安全需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对公民财产的侵犯不属于强制医疗的范围。

  2、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只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包括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环节,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鉴定结论一般包含两点,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是否具有受审能力。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要根据主治医生的意见,病情状况,单位、家属是否有看护条件、看护能力等方面出发。

  

  鉴定意见是否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是否只能一味采纳?

  认定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综合评判的,承办检察官需要对鉴定意见作出采信与否、如何采信的决定,而不是一味采信。

  

  如果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病情恢复或者家属有看护能力之后,强制医疗程序可以解除吗?

  强制医疗程序是可以解除的。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也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被强制医疗人本人、家属都可以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也会定期检测评估,是否还有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必要。当然,也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医学评估和司法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从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两方面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目的性价值进行探讨,强制医疗制度的规范作用具有指引、评价和预测功能。从法律角度的社会价值性分析具有解决纠纷和社会防治两大功能。

  对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采取强制医疗的手段,不利于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甚至对社会稳定和谐有害;但一味机械执法、司法,没有人权的保障、司法的温度、社会和家庭关系的修复,法律就是冰冷的条文。

  通过强制医疗程序的解读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不仅仅是保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的利剑,更是保护人权,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温度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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