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唐女士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双方并未按照合同原定条款现场办理退租交接手续,而是通过A公司工作人员将线上App退租流程发给唐女士的方式,完成退租交接。
在退租过程中,A公司的工作人员曾两次通过微信提醒唐女士:“明天会有保洁阿姨进场,请确认有无贵重物品遗落,以防财物损失。”唐女士看到消息后,回复“ok”。
退租10余天后,唐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LV包不见了。她急忙联系A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是否看到遗失的LV包。
A公司告知唐女士房间已被打扫,并发来了保洁人员进场打扫前拍摄的视频。唐女士在视频中惊喜地发现,自己的LV包当时正静静地放在桌子上!
但保洁人员在清理房屋时,未将该包作为遗留物保管,而是将其作为废弃物进行了清理(据保洁人员向公安机关陈述,清洁前曾将房屋视频发至工作群,但公司无人回复,故进行了清理)。
唐女士认为
A公司未向其发送清理租赁房屋前的视频且处理遗留物品前未征得原告同意,未尽到合同义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其遗失的LV包。A公司辩称
已多次提醒唐女士是否遗留贵重物品,在得到唐女士确认后再由保洁人员清理房间,保洁人员年龄较大无法辨别包的品牌。
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被告有权对房屋内遗留物进行处理,且距退租10余天后唐女士才提出还有遗留物品,故要求法院依法裁判,划分双方责任。
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主张返还的LV包已被清理,不存在返还的可能,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处置的LV包剩余价值为9000元。经释明后,原告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000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退租时遗留LV包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A公司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置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退租方式存在变更,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租人需到现场办理解约手续并保证自有物品搬离”,原告作为承租人退租时询问被告退租专员是否需要其到场,被告退租专员回复通过App办理。被告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为原告办理退租事宜时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瑕疵。
第二,原告自身疏忽是主因。原告作为物品的所有人,在收到被告的明确提醒后,仍未仔细检查并带走贵重物品,且在退租后长达12天内未察觉,其自身的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三,不应过分加重被告义务。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被告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享有处置权利。且被告两次提醒原告带离贵重物品,原告对此也作出了“OK”的回复。故被告派保洁人员对租赁房屋进行清理时未将拍摄的视频发送给原告并未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应过分加重被告的义务。
综上,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对涉案遗留物品的丢失均存在过错,但被告过错轻微,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全部承担9000元损失缺乏依据,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7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不仅是物理空间的流转,更是双方信任与契约的缔结。法律是界定权利义务的刚性标尺,而善意履行则是维系交易秩序的柔性底线。在追求交易便捷的数字化时代,更需要平衡好效率与安全。一、 单方变更履行方式,需承担相应风险
本案中,合同原本约定的“双方到场”不仅是程序性条款,更是为了保障房屋及屋内物品安全的“保障性条款”。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屋管理企业,在合同约定需现场交接的情况下,却在原告询问时,指示原告通过App办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履行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在本案中,被告在未与原告就“如何保障贵重物品安全”达成新的具体约定前,单方简化了流程。这种“违约变更”的行为切断了现场确认的防线,因此被告需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
本案中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对自己权利的漠视,法律亦爱莫能助”。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退租这一关键节点,负有“妥善保管自身财物”的首要义务。在被告已通过微信两次明确提醒“确认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原告回复“ok”。
原告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财物遗失,且在事后长时间未发现,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后果。三、微信留痕,定分止争
在现代电子交易和租赁模式中,“电子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的微信提醒,成为了法院认定其已履行部分告知义务、从而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关键证据。
这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租房还是其他交易,重要的沟通务必留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监控视频等,都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证据。
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能够有效还原事实经过,对于法院准确认定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具有决定性作用。
契约精神不仅体现在纸面上,更体现在履行的每一个细节中。对于企业而言,不能为了“便利”而随意变更合同流程,省下的现场功夫,可能变成日后的赔偿金。对于个人来说,贵重物品,无论对方如何提醒,“眼见为实,随身带走”永远是最安全的护身符。 |